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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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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总体要求,结合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 通过组织光伏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单位联合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准确掌握当前国内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主要设备、并网性能质量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反映行业整体质量状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议,为提升光伏发电质量、提高光伏发电技术管理能力、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市场和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的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二、工作内容 本次质量大检查主要针对已投运的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运行质量、主要设备及部件质量两个方面。检查形式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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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分布式发电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各相关企业、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8月16日、2014年3月26日,省发改委以晋发改能源发〔2013〕1767号、晋发改能源发〔2014〕392号文分别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针对一年来实际运行中企业反馈的情况,以及近期国家各部委对分布式发电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环境,简政放权,简化程序,服务全省经济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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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文件要求,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个人项目),由个人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当地供电部门统一按月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现将申报个人项目登记及备案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告知如下: 一、登记及备案流程 (一)个人项目建设前需向项目建设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项目建设地供电营业厅负责收集和整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佛山供电局。 (三)佛山供电局收到申报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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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分布式发电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管理的符合《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规定的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监管。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称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分布式发电监管,建立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第四条 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